法律分析: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男方爭取小孩撫養權,小孩2周歲以下的較難爭取,但是有證據證明女方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的疾病,有不良習慣,比如抽煙等,男方會有較大可能爭取到2歲以下小孩的撫養權。小孩2周歲以上,男方可以證明本人做了絕育手術或者因自身原因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學歷和經濟收入比女方高,會有較大可能爭取到小孩的撫養權。小孩8周歲以上的,法官會聽取小孩的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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