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否可以繼承
法律分析:居住權不可以繼承。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為特定身份關系的親屬而設,具有人身專屬性。由于這種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權只能適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夠自由轉讓、繼承,一旦權利人死亡,居住權便消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房屋居住權不可以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不能繼承,同時不能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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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居住權可以繼承嗎居住權不可以繼承。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為特定身份關系的親屬而設,具有人身專屬性。由于這種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權只能適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夠自由轉讓、繼承,一旦權利人死亡,居住權便消失。
【法律分析】
房屋居住權房屋所有人針對某一人而設立的用益物權,所以房屋的居住權是不能轉讓或者繼承的。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居住權最早產生于羅馬婚姻家庭關系中,與財產繼承制度緊密相關。在當時,居住權是家長處分其遺產的一種特殊手段。家長通過遺贈方式將房屋的居住權利贈與部分沒有繼承權而又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特別是繼承權被剝奪的寡婦和未婚女兒,使之獲得一種供養,以保障受遺贈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留“空虛所有權”給其繼承人,在受照顧的人死亡后,繼承人再恢復所有權的圓滿狀態。此外,隨著解放奴隸的風氣出現,家主有時會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收益、居住等權利遺贈予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上述羅馬法上的制度,構成現代居住權制度的雛形。居住權是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利益顯然只能與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聯系,不具有流轉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權的設立往往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定的人身或信賴關系,其在性質上也不適于流轉。居住權合同,是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為設立居住權而達成的合同。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是最為常見的居住權設立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一、房屋有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中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長久是因為居住權的設立,雙方可以對居住多久自由約定,可以是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而租房子在法律上最長只允許簽訂二十年的租賃合同;另一方面,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穩定,因為在面對第三人侵權時,享有居住權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什么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依法合規對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的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另外,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居住權需要登記嗎?
居住權是需要登記的,在民法典中第十四章居住權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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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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