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系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民法通則》第23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要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公告期滿后,如果沒有找到失蹤人員,法院可以確認宣告死亡的事實,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宣告死亡判決生效后,其效力等同于被宣告死亡人員已經自然死亡,因此將發生有關遺產繼承法律關系,被宣告死亡者的婚姻關系也自行終結。你妹妹在宣告死亡判決生效后,可以正常辦理再婚的手續,無需其他額外的條件。
擴展資料: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系,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執行意見》)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系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即達到了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