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 是可以要撫養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按照約定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是能變更的:
1、子女患病,撫養一方無力承擔全部醫藥費;
2、子女升學以及實際的需要超過撫養費的原定數額;
3、因物價上漲,原定撫養費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4、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增加撫養費,且對方有能力支付增加后的撫養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 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 撫養 費標準過低等。 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然而師-鑫律師在實踐中發現,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在經歷離婚糾紛后,他們之間仍存在著一些無法化解的矛盾,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時會妨礙對方行使正常的探望權,試圖隔斷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聯系;還有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借探望孩子之機擾亂和破壞對方的正常生活或不正確地行使探望權給孩子生活帶來負面影響,導致對方單方面停止其行使探望權。在自身的探望權利無法得到實現的情況下,很多當事人會選擇拒絕給付撫養費來抗衡,從而使本來較為簡單的撫養糾紛復雜化。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同時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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