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怎么分配
一、遺產法律能怎么分配?繼承人的順序是怎樣的
1、份額均等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二、繼承人的順序是怎樣的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根據上述法條,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 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繼承人同時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有約定外,應均等地獲得遺產。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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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后遺產怎么分配
老人遺產繼承的分配首先需要將老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分離,然后就合法的遺產進行分配,各個繼承人之間可以自由協商遺產的分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有胎兒的,應當為胎兒保留份額。
一、老人遺產繼承的分割需遵循如下規則:
1.對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5.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遺產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法定繼承,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是一種法律推定繼承。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推定被繼承人生前愿意將自己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照近親屬親等的近遠、一般均等分配的進行繼承。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對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遺贈人死亡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4、遺囑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無效的,對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6、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1、配偶,是處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雙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的與被繼承人保持合法夫妻關系的人。配偶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繼承財產,不因性別差異而有所區別。
2、子女,是父母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卑血親。根據《民法典》之繼承編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是子女的親屬中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但是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其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兄弟姐妹,是最親近的旁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較為親近的直系尊血親。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也存在著撫養、贍養關系,這是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的法理前提。
6、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這是我國繼承法中的特色規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國社會在孝道理念的影響下廣泛存在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進行贍養的傳統;另一方面,其也有利于弘揚家庭的養老職能,鼓勵喪偶者繼續對配偶的父母進行贍養,體現權利義務相二致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照料、幫助,必須是在生活上經常照料、經濟上長期供養,否則,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第三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第四條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五條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第六條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十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辦理遺產繼承怎么分配的
繼承遺產分配要遵循一定的順序,首先是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繼承;其次是按照遺囑來進行繼承;最后才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具體來說,繼承遺產分配的規定如下:
1、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繼承: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那么按照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來進行繼承;
2、按照遺囑:如果有立下遺囑且遺囑有效的,那么按照遺囑來進行繼承;
3、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公民死亡前若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則按照法定繼承繼承其財產。法定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再考慮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協議不均等分配的,法律也是允許的。
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6、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范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后,首先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遺贈以及遺囑撫養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分配原則是什么?
按《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遺囑優先于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具體分析如下:
1、首先應該確定哪些是死者的遺產這在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一樓的說法易給人誤解不是把遺產的一般先分給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與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時應該先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財產才屬于遺產按照法律的規定繼承
2、其次應該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恢復請求權是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恢復其合法繼承權的法律活動。
繼承恢復請求權,是以恢復自己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物權為目的的訴訟活動。因此,只有當侵害實際發生時或發生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通過協商合理解決,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通過調解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通過訴訟程序調解或判決解決。
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有權提出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是繼承權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繼承恢復請求權是專屬被害人的請求權,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提出繼承恢復請求權,其他人是不能提出的,被害人死亡后,其繼承恢復請求權終止、消失,不存在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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