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陪嫁彩禮若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接受禮金的一方,如果將禮金用于購置婚后的財產,那么由禮金轉化而來的財產在離婚時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不一定需要退,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結婚時索取了大量財物作為彩禮,那么男方是可以要回的,不再進行分割。因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1、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后,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
2、但是,如果因為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后,男方有權要求返還。
3、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后,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一年離婚的彩禮,法院應按下列規則作出判決:
1、彩禮如果是婚前財產,不得分割,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是婚后財產,則根據財產性質,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判決;
3、如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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