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當下社會,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越來越廣。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實施,有很多人在結婚前后都會存在這樣的疑惑,究竟婚后工資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婚后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中第5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為: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保管自己的,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要平均分割。 如果您和對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歸自己所有的話,那么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獲贈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后雙方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結婚后雙方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的雙方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工資有特殊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后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結婚后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就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如果夫妻間有上述約定,則任意一方當事人在婚內獲得的工資都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結婚后工資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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