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取證分兩種情況:1、有配偶而重婚的,需要的證據有重婚罪與他人的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的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2、重婚者沒有和他人領取結婚證的,要收集能夠證明重婚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所收集的相關證據必須真實且合法有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重婚搜集證據如下:一、收集證人證言,向重婚者居住附近的臨近收集證人證言。二、收集電子數據證據,拍下重婚者與第三者一起的視屏或者照片。三、收集書證,如果重婚者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個結婚證是證明重婚的直接證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取證還要注意搜集手段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重婚的書證材料,比如兩本結婚證;照片等證據,同居照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