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需要的證件:離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復婚需要的手續:婚姻情況說明書、申請復婚登記說明書。,首先,復婚的雙方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其次,復婚的登記證件大致與結婚登記是一樣的,不一樣的就是多了一個離婚證。,最后,復婚的手續是“婚姻情況說明書”和“申請復婚登記說明書,這兩個手續的作用就是了解離婚的雙方在離婚期間有沒有其他婚姻關系。,復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可以通過訂立協議約定為共同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換句話說,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么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然而,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綜上可知,要是夫妻在離婚之后又復婚的話,那么之前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中劃分的財產,仍舊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復婚需要的手續和材料如下:
一、復婚登記的手續: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財產歸屬認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其他合法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例如醫療費、工傷賠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由于這些財產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民法典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像珠寶首飾等金額較大的財產,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例如: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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