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是一審還是二審
第二次起訴離婚是一審。第二次起訴離婚與審判程序無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是一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一審一般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如果是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總之,二審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才是二審;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仍是向基層法院申請,所以仍舊是一審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一十四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如何判離?
起訴離婚 是指夫妻雙方無法在 財產分割 或是 子女撫養權 方面達成共識的情況下要求法院進行判決的程序。對于第一次 訴訟離婚 沒成功的,需要六個月后才能申請第二次訴訟離婚。但是無論第幾次起訴, 離婚 的判決條件都是夫妻之間是否感情破裂,如果夫妻一方掌握了感情破裂的 證據 ,如 家暴 、外遇不良嗜好等,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 婚姻法 》(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一、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 婚姻家庭 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 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先進行調解,如果夫妻雙方和好,可繼續生活,如堅持離婚,可辦理 離婚登記 ,如果經調解也無法達成一致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法院叛離需要原告有充分的理由及證據證明被告不符合做丈夫(妻子)的條件,確實已感情破裂,無法再一起生活。
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步驟
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步驟?
第一步,準備證據,準備材料,然后去法院立案。
在法院離婚立案時所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訴狀兩份,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結婚證如果有丟失的情況,可以去登記結婚的民政局開具結婚證明,代替結婚證。
起訴狀需要提前準備,可以是手寫的,可以是打印的,如果手寫,去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領取起訴狀用紙,注意法院有如何填寫的規范可以參考。起訴狀一共需要準備三份,立案時候交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開庭時需要使用。
離婚之前還需要搜集一些證據。有時候在提出離婚之前,證據會更容易搜集。證據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涉及財產的爭議,搜集證據證明共同財產是什么。另一方面是感情破裂的證據,搜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不適合再繼續共同生活。
第二步,等待法院訴訟程序,收開庭傳票,準備開庭。
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進行法定的程序,原告需要在法院通知繳納訴訟費用的時候繳納立案的費用,一般不涉及財產金額的時候,立案的費用是300元。
原告繳納完費用之后,就是等法院進行程序,法院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如果被告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法院會向雙方分別送達舉證通知書、立案通知書等材料。
這期間原告可以進一步搜集證據,如果有的證據需要法院調取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遞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如果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向法院遞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據需要提交的,可以和辦案法官聯系,確實是需要在舉證期限內交給法官還是可以當庭提交。
法院進行完所有的法定程序后,會確定開庭時間,向雙方分別送達開庭傳票。
婚姻的案件法院會先進行調解,開庭之前法院很可能會安排調解,或者是開庭的時候先行調解。
第三步,正式開庭
根據開庭傳票的時間、地點正式開庭。
第四步,法院出具法律文書。
法院開庭之后一般不是當庭出具法律文書,如果是民事調解書,法院會在幾天之后就會送達給雙方,如果是民事判決書,一般需要更多的時間。
民事調解書雙方簽字后就會生效。
民事判決書,在雙方收到后,再過15天的上訴期,文書就會生效。
第五步,可以找法院開具《離婚證明書》
因為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記錄的個人信息很詳細,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現在可以在法院申請開具《離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僅記錄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
在需要離婚手續的時候,用《離婚證明書》就可以。
起訴離婚要怎么走程序
起訴離婚要這樣走程序:1、起訴,夫妻一方向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交起訴狀;2、立案,人民法院經過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3、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后,應當對離婚訴訟進行審查;4、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后,應當按照審理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決,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完全破裂的,會判決離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不能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
我和離婚阿姨(說一說這幾年睡過的老阿姨)
查找陸良離婚(在陸良三岔河離婚需要在什么地方辦)
離婚女方嫁妝(離婚時嫁妝款項如何分割)
起訴離婚耗時(起訴離婚需要幾個月才能離婚)
男人堅定離婚(男人為何堅決要離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