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再婚是以終止原來的婚姻關系為前提的,如果不終止原婚姻關系又結婚,則構成重婚。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攜帶死亡證明上派出所更改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死亡人生還后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
死亡人生還后的婚姻關系的處理如下:
1.配偶沒有再婚的。撤銷死亡宣告后,恢復婚姻關系須得女方同意,女方不同意的可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恢復婚姻關系。
2.配偶已經再婚的。即不能自行恢復,欲恢復只能與再婚者離婚后,才能再和前一個配偶復婚。
3.配偶已經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又不復存在的。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生還回來以后,配偶與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復。即使分得遺產和他繼承的一樣多,但那也不是基礎于配偶關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原因,即不能參與繼承關系了。
二、喪偶后原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只能經判決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三、下落不明的婚姻關系有效嗎
夫妻雙方一方被宣告失蹤,婚姻關系仍是有效的;但是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來終止婚姻關系。對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即應判決準予離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即該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訊杳無,已持續達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人死亡后婚姻關系如何解除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開始繼承。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根據這一原則,男女雙方有權按照《民法典》規定,雙方完全自愿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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