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你好, 雙方可以先協議變更撫養權。
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八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么撫養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 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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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 55 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 56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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