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送人可以,但必須辦理合法的送養手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辦理完收養手續后,可以前往公安機關辦理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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