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共有的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指取得財產的原因發生在婚姻期間。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夫妻共有的財產,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指取得財產的原因發生在婚姻期間。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取得的收益(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如不動產漲價)。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活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該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如下方式認定: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為原則,約定為補充的方式認定,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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