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一、軍人 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軍人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的規定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 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目前部隊發放的 住房補貼 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二、 軍人離婚 財產中哪些歸屬軍人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 共同財產 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處理權,因此,人民法院如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軍人離婚案件中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標準是該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于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對一次性發放給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分割問題,既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考慮雙方 結婚 的年限,公平合理地處理,即將發給軍人的上述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的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具體的劃分方法是:用人均壽命七十歲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算出軍人自參軍至七十歲的期間,把國家發給的一次性費用除以前面計算的期間,平均分為若干份,每一份所對應的份額即為軍人自入伍后每年所應當得到的費用。 三、軍人 離婚財產分割 案件的受理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 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 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 自愿離婚 ,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了 離婚登記 ,領取了 離婚證 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離婚時財產的認定也是與其他情況有所不同的。除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歸屬判定之外,軍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還包括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只有軍人才會涉及到的費用,也是需要考慮在內,一般是視情況按照比例進行分配的。
軍人還未退伍退伍費離婚怎么分
軍人還未退伍退伍費 離婚 怎么分,從我國的《 民法典 》里面,我們可以找到答案。該條文中就規定了,我國現役軍人或者退伍、轉業之后領取到的屬于自己的 傷殘 補助金、自己的傷亡保險金以及醫療生活方面的各種補助費用,這一部分,都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當軍人退役之后,其前妻是不能再次對這筆財產進行分割的。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有關軍人的離婚案件的時候,如果 財產分割 涉及到了軍人自己的復員費,以及自主擇業費這些費用的時候,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那部分財產,計算標準按照雙方但是人婚姻關系存在的年限乘以年平均金額數,這樣來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里面的一些規定,如果退伍費是軍人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是能夠認定為雙方的 共同財產 的,如果因為軍人一方身體受到了傷害,這時候軍人得到的醫療補助費用,以及生活方面的補助費用,都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共同的財產來處理。所以關于軍人在退出現役之后的復員費用以及自主擇業的費用,可以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分割這個共同財產不能按照平均的方式來分配,需要結合婚姻關系存在的時間來計算。 軍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退伍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的時間,不應該從軍人開始退伍之后算起,應該從自己知道對方退役之后算起,這就是說,失效的時間是以從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去計算。另外,根據 軍人結婚 之前的兵齡, 結婚 之前的軍銜,部隊為其計算的退伍費用,這一部分財產應該屬于軍人的一方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被放在雙方共同財產里面一起被分割。在軍人和其配偶結婚之后,根據兵齡以及軍銜所算的退伍費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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