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繼承 的遺產,且被 繼承人 沒有明確表示由夫妻一方繼承該遺產的,則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反之如果是在婚前繼承,或者婚后繼承,但被繼承人明確表示由一方繼承遺產的,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繼承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繼承的房產如果未明確規定是一方所有的,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和接受遺贈所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處理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子女婚后繼承的遺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則其遺產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而并非是由獨生子女單獨繼承,法祥悶高律的這一規定與很多人自以為是的想法并不一致,故若這些人身故后,其遺產處理將極可能與其本人意愿相距甚遠,從而使其因對法律的誤解而喪失了自主處分遺產的權利。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一點,也許夫妻之間并沒有覺得有何不妥,但是萬一將來這對夫妻離婚了,留下遺產的父母也許九泉之下難以面對子女失婚失財的人財兩空局面。父母們若希望規謹尺避這一風險,使得子女即使失婚也不會失財(此處“財”,僅指父母遺產),則須于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子女為遺產繼承人,并指明其所繼承遺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罩芹,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