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漏稅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也破壞了稅收的公平性和法治秩序。逃稅漏稅的常見形式包括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虛報、多報費用和成本,少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隱匿財產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回已納稅款等。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逃稅漏稅的行為可能面臨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以及罰金,情節嚴重的可能還會涉及刑事處罰。
逃稅漏稅的處罰措施主要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類。
1.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于逃稅行為,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是稅務機關對逃稅行為的一種直接經濟制裁措施。
2.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表明逃稅行為在達到一定情節時,將構成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嚴厲制裁。
逃稅漏稅的量刑標準主要依據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和占應納稅額的比例來確定。
1.數額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逃稅數額達到一定標準(如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將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具體數額標準可能因地區、稅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逃稅數額越大,量刑越重。
2.比例標準:除了數額標準外,逃稅行為占應納稅額的比例也是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如果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較高(如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上),將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
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
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
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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