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立案,是指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仲裁材料后,按照其仲 裁規則的規定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受理的一種仲裁活動。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曰內, 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程序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曰 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就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動就此進行下去,這是因為仲裁委員會要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只有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動就此進行下去。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申請的受理有以下程序:1、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的時限是5日。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是要在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后才能作出決定的。受理仲裁申請即是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的一種許諾,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不但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解決誼糾紛進行一切工作。如果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人要根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和規定,預交仲裁費用。仲裁費用的承擔方法由仲裁庭決定。2、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在收到仲裁員名冊后從中選擇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并告之仲裁委員會。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也有權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4、申請財產保全。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該法院執行財產保全措施。5、仲裁活動的委托代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該在這個階段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法律客觀: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仲裁庭喪失了對案件進行管轄的依據。但是撤回仲裁申請,是當事人對其仲裁程序上的權利進行了處分,并沒有放棄實體權利,因而,只要申請人沒有聲明放棄實體權利,申請人就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但這里申請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對和解協議反悔。實踐中,反悔的原因是多種的:可能是因為己方在和解協議中讓步太多,損失太大;也可能因為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實現。無論是基于何種原因,都應當允許反悔,這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重新申請仲裁是否需要當事人重新訂立仲裁協議,其關鍵在于原來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依相關法律,仲裁程序終結是仲裁協議失效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糾紛經仲裁庭審理完畢做出裁決書之后,據以申請該仲裁的協議就失效了,當事人不得依該協議再次申請仲裁。要申請仲裁,必須另行達成一個新的仲裁協議。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因達成和解協議而撤回仲裁申請時,仲裁程序尚未終結,那么原來的仲裁協議也就沒有失效。因此,當事人因對撤回仲裁申請反悔而重新申請仲裁時,仍然可以根據原來的仲裁協議,而不必另行達成新的仲裁協議。由于雙方原來簽訂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權"原則,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仲裁申請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惫十斒氯诉_成和解協議后可以有兩種作為,一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一是撤回仲裁申請。一般,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且義務方即時履行了義務的,可由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若義務方不能即時履行義務的,申請人可請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當義務方不履行義務時,申請人可依據裁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痹摋l規定了達成和解協議,后悔撤回仲裁申請的處理辦法。此時,申請仲裁方當事人可依據原先達成的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吨俨梅ā返?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惫十斒氯诉_成和解協議后可以有兩種作為,一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一是撤回仲裁申請。一般,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且義務方即時履行了義務的,可由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若義務方不能即時履行義務的,申請人可請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當義務方不履行義務時,申請人可依據裁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痹摋l規定了達成和解協議,后悔撤回仲裁申請的處理辦法。此時,申請仲裁方當事人可依據原先達成的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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