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
股東及其配偶不用承擔破產后未清償的債務,除非該股東存在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等情況。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有限公司破產,以注冊資金為債務賠償底線,即注冊資金額是多少,按照注冊資金額賠付債務。由于是有限責任公司,只承擔有限賠償,所有的清算都是在公司全部資產這個框架內完成。
在公司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出資人不需繼續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繼續清償債務了。如果單純是出資人,公司破產要承擔出資受損的責任,如果是經營者,公司破產要承擔下崗回家,職業聲譽受損的責任。雙方對于破產后還欠付的債務都不需要承擔其他責任了。
關于不能清償債務的界定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
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
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破產重組之后其債務應當由成立的新公司承擔,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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