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1、法定義務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2、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3、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其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衍生問題:
公司名稱的組成是什么?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任職規定
法律主觀:
《公司法》中關于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規定包括,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凡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給公司或者是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公司法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
公司法 人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 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 公司章程 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 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 代理 人簽署 授權委托書 ,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 債務 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責任和義務具體有哪些?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目前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基本的公司法人類型。這些企業組織的共同特點是擁有獨立的資產,與此同時又要以自己的這些資產作為擔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公司法人責任和義務有哪些呢?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權利是: 行使公司獨立法人職權、簽訂合同、簽署各類法律文件、參加訴訟。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獨立法人職權第38條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國和1993年舊曾明確廠長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45條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為企業時,根據法理,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企業簽字。 第129條規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156條規定,“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法定代表人是訴訟的主要代表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78條規定,“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二、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責任主要有經營責任、侵權責任和管理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不可否認,公司法人責任和義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在經營的過程中,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在使用自己合法的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兩者缺一不可。只有這樣,才能推進企業組織的不斷發展前進,創造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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