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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行使權利的誤區有什么,股東行使權利有哪些誤區?(股東行使權利有哪些誤區呢)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12-26 21:10:56

2020年法考備考知識點:股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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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的權利

  (一)股東權的特征

  股東權是指股東通過出資形成的權利,以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換取公司股權。股東權具有如下特征:

  1.股東權內容具有綜合性

  既包含財產性權利,如股息或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等。也包含非財產性權利,如表決權、公司文件查閱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請求權、對董事及高級職員監督權等。

  2.股權是股東通過出資所形成的權利。

  出資者通過向公司出資,以喪失其出資財產所有權為代價,換取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3.股東權是一種社員權

  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權限,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權限。

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表決權是指,股東親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對會議議決的事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
二、股利分配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也稱為分紅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資產收益有權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三、增資優先認繳權:增資優先認繳權是指,在公司新增資本或者發行新股時,股東將享有優先于他人認繳出資或者認購性的權利。
四、知情權: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獲取公司信息的權利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分取紅利;
2、遵循法律或章程規定,轉讓、出質股權的權利;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等文件的權利;
4、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享主要有哪些權益?
1、查閱、復制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等資料;
2、表決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行使;
3、分紅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5、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股東享有的權利如上述表明的四大項,股東們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我國法律來行使權力,不能濫用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新公司法對股東的規定權利有哪些

股東對于一家企業的日常經營來說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股東會給企業的融資帶來極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股東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多樣性,因此,所屬企業的股東對于一家企業的發展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新 公司法 對股東的規定權利有哪些呢? 新公司法對股東的規定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 法規 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 證據 。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 公司章程 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 訴訟 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務 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而有助于我們對于經濟投資回報率的了解,股東作為一家企業必不可少的環節,不僅僅體現在資金的回報率問題上,對于其它權利問題國家的有關法律已經給出了較為詳細的解答。只要按照有關程序就可以依法維權。

股東有哪些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股東對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丁規定,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同時,股東本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出資后就不允許再抽回出資。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出資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不轉讓是沒法退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此限制。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臺”外,更加體現“人合”的特點。      4.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讓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這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來說,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臺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掃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井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絕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股東有訴訟的權利。股東就此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證明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決股東敗訴。      5.盈余分配權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盈余分配權是股東權利最核心的內容,因為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約定盈余分配比例,這充分體現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則。但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可以如此自行約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實行盈余分配。有的股東在中途退出公司時,也要求分配公司財產,這種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規定。股東中途退出,只能轉讓股份,而不能分配財產。      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只能在公司解散時行使,對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6.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或持股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的新股而不是股東的人,則沒有這種優先認購權。同時,這也是股東優先權的表現形式在很多情況下,新增資本或者發行新股,會給股東帶來很大利益。因此,保證股東優先購買,體現了法律對股東權利至上的認可。      7.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      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公司法》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標準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方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修改為現在的“持有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就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另外,在懂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而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責任公司有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汁持有公司1/1O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上要是為了減弱大股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加大保護中小股東的力度,使中小股東讓利益受損或者在緊急情況下,能夠采取有效措施。      8.請求提起訴訟和單獨提起訴訟的權利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禁止的特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r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賦予股東上述權利后,人民法院對股東的合法訴訟,應予支持。      9.強制公司解散的權利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對這類起訴應立案受理。      10.提案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提交議案,交由股東會討論表決。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議事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不得否定股東的提案權。至于股東作出何種提案,由股東自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公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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