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的要素內容是?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的要素內容是: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二、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三、轉讓方的告知義務;四、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五、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六、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八、股權轉讓前后公司債權債務約定;九、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十、違約責任;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十二、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十四、協議的簽署、生效;十五、訂立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登記為生效要件?
緣由:在經手的項目中,證監會在反饋意見里要求對兩家公司就所持發行人股權轉讓后發生的代持行為進行解釋其原因。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里提到由于該轉讓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即代持行為的委托人并沒有獲得股權,所以委托代持的前提不存在,因而不存在代持。首先tony覺得律師的回答跑偏,審核員既然問到了代持的原因,自然是認可其行為是代持,何必去提及是不是代持?除此之外,這樣的邏輯否定了現實存在大量代持行為,tony不認為其行為不是股權代持。在實務中,隱名股東大量存在,根據首發管理辦法的要求,上市前發行人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潛在的股權糾紛,要求依法解除代持。那么股權轉讓與工商變更登記到底是什么關系?在印象中,深刻想到一道司考題一房二賣,后來與原房主甲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善意第三人丙辦理過戶手續后受讓有效,給人暗示就是原先簽訂買賣合同的乙并沒有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就歸于無效?學習:這個問題歸根于股東資格的確認。由于我國立法的漏洞,爭奪股權的現象較為普遍,主張股東資格的證據繁多,有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明確了甄別真假股東的標準。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面對五花八門的證據,應當作出層次的區分,以比較在矛盾情況之下的效力優先次序。證據大致可分為:源泉證據、效力證據、對抗證據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1、源泉證據系股東獲得股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一)原始取得(出資證明書、股票);(二)繼受取得(轉讓合同、贈與合同、遺囑等)。源泉證據與其他證據之前是源與流的關系,一旦取得源泉證據就可以要求修改股東名冊、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換言之,未載入股東名冊,但持有源泉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對公司主張股權。若轉讓雙方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則轉讓方喪失了在公司的股權,而受讓人取而代之。2、效力證據對上市公司而言,此類證據是中登公司的股權登記資料,非上市公司則是公司備置的股東名冊。股權的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有推定的證明力。依法取得股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司修改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而現實中,并非所有公司都備置了股東名冊或及時更新,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釋》(草稿)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未備置股東名冊,或者因為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有證據證明其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根據立法者的事實求是態度,我們可以認定公司沒有股東名冊并不妨礙股東資格的認定及股東權利的主張。與房屋產權證的法律效力相似,股東名冊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具有推定的證明力。就是說,在有相反的源泉證據時,股東名冊就被推翻。從而,源泉證據效力優于效力證據!3、對抗證據系在公司登記機關在案的章程等登記文件。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對抗證據的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文件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處的第三人不包括&ldqu
股權轉讓協議成立和生效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締結合同時,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 股權轉讓合同 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 公司股權轉讓 和公司中的 國有股權轉讓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的同意。“合營各方同意”就是該種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現有法律并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 工商變更登記 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應就被轉讓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如審閱 被收購公司 的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 、合同、章程,董事會、 股東會決議 等等必要的文件,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股權機構。審慎調查,明晰股權結構是為了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合同各方均符合主體資格,能夠順利完成股權轉讓,實現交易目的。避免當合同簽訂后卻發現簽約的對象其實不擁有股權的現象發生。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后,應當確認股權轉讓對價。一般來講,股權轉讓對價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涉及國有股權轉讓,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聘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有關資產評審機構批準確認。稅務部門為防止股權轉讓方惡意避稅,在股權轉讓交易中,可能會要求出讓方按照被收購公司近期的審計報告中確認的每股價格確認股權轉讓的對價并繳納相應的 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 新三板掛牌 公司的股權轉讓,轉讓對價應由雙方綜合公司成長情況、受讓人對公司貢獻等多方因素協商確定,一般不得低于公司經審計后的每股價格。
相關推薦:
被治安拘留可以保釋嗎(治安拘留可以保釋嗎 大約需要多少錢)
公司法人有什么權利(公司法人有什么權利)
清算組成員怎么組成的(清算組成員如何產生)
遣散遣散賠償(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
精神折磨算家庭暴力嗎(家暴包括什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