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企業破產重整的時間,法律上并沒有規定。破產重整要經過的基本程序:
1、首先是重整申請的提出。按照我國規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而占公司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請破產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前提出重整申請;
2、其次是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具體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法院將以企業是否具備重整條件為標準;
3、立案后的重點工作是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關鍵,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實施。事實上,重整計劃在申請破產重整前就應當明確,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體措施等重要事項;
4、重整計劃擬定后,將提交不同的表決組予以表決。各組均予以通過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
5、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將終止重整程序。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負責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流程時間
破產重整時間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因為破產重整需要經歷很多個步驟,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流程: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4、法院指定管理人等。
破產重整可以被視為企業破繭成蝶的一個過程,有的企業能在破產重整中獲得新生,但是有的企業卻在破產重整中消亡。那么關于破產重整時間需要多久你了解嗎?將告訴您破產重整的整個流程,讓您了解破產重整的相關知識。破產重整時間 破產重整時間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因為破產重整需要經歷很多個步驟,每個步驟需要的時間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破產重整的流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 進行破產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 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 《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 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 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法》 93條) 至此,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結束。 以上是小編對“破產重整時間及破產重整流程”問題的整理,企業破產重組的全部流程中貫穿的時間節點是大家需要著重注意的事項,因為時間在法律中是非常嚴肅的限制條件,超過這個時間節點,法律將不予受理。小編在這里提醒您,在企業面臨破產重整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正規途徑解決這類問題,如果您對破產重整的相關法律事宜并不了解,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咨詢,或者請專業的破產重整管理人幫您管理。
破產重組后債務誰來還
破產重整的債務,屬于公司債務的,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股東在公司成立時股東沒有按公司章程約定,全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責任。對于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
公司破產重組是什么意思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準,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后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
公司破產重組員工怎么辦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破產重組可以裁員,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誰來償還破產重整債務
破產重組制度兼具債務償還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此,債務償還法是指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了很多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結束.那么,誰來償還破產重整債務呢?
一、正常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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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公司債務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必須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承擔公司債務.股東對公司負有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所有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所有權.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完成.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外負責,與股東無關.例如趙、錢、孫、李四人出資成立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人,公司成立時四人全額繳納出資,有相關記錄,法律上四人對公司負責.公司債務一般不會落在四個人的名義上,四個人的財產不會承擔.因為公司和股東是一個比較獨立的民事主體,就像老趙一般不會替孫子還債,股東一般不會替公司還債.
二、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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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不會改變.如果還有,公司的債務由股東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現實.未實際出資或出資未達到股東按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注冊機構一般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書,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書,實物出資時,要求提供相關的評價書.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于公司的工商注冊文件中.如果訴訟中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受理案件的法官和律師可能會調查這些資料,如果其中沒有這些資料,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三、實踐中的作用
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理論上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發生這種情況,但在前面說的特殊情況下,這種理論在實踐中被應用.
這種揭開公司的面紗,理論在實踐中有時可以在訴訟中運用,有時可以確定哪個主體負責,換句話說,誰成為被告,誰負責.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詳細規定這樣的理論,但根據《民法通則》和上述最高院的相關文件和法學理論,可以追究行為有缺陷的股東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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