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曝光“老賴”是司法機關面對執行難的困境而采取的應對措施,目的是督促“老賴”履行判決,而非圖營利,因此不屬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公民私人信息等隱私權的存在也是相對的,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保護隱私權相應的義務就是尊重他人的權利,不侵犯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利益。被公示的“老賴”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也是對司法權威的蔑視,故公示“老賴”信息的行為亦不是侵犯隱私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什么叫失信,搞清楚再公示,一般失信指欠銀行的錢,或者法院判決后不執行的。有能力不還叫失信,無能力不還也叫失信,,,,,把失信人公示應該是違法的,這是權大于法的表現。
法律說:不可以。權力說:可以。那你信可不可以?反正我信了。
我們國家在發展,我們也在發展,發展中難勉有失誤和失信,不應該到處公布,少數人失信人有錢不還,但是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好公民,相信我們國家法律會越來越好。
不知道違不違法,反正覺得這樣做太不人道了,沒有幾個人有錢了不想還款,欠債的基本都是真的暫時沒辦法還到錢的。
借貸也是一種合同關系,調節的是雙方當亊人的關系。對 社會 公眾不產生危害,公布失信人信息不合法。但沒辦法,權力大于一切!
不應該,也不合法,失信人多主要原因還得源頭找,網貸身份證就可以隨便貸,銀行信用卡隨便授信,掃碼付款都優先花唄!民間借貸只要利息高都敢借給你,銀行貸款也大膽貸給你,為什么它們那么熱心,主要是它們想賺你的錢,當你投資失敗時又翻臉不認人,起訴、公告、拍賣,我想說你借我錢去創業,你有利潤同樣也要承擔風險,當我失敗時你的錢也打水漂了,這樣他們就不敢亂借錢給你了,也是個人破產法的由來,不要債權人一失敗就落井下石,一賺錢就圍著轉還要不要錢的鬼臉,跟楊白勞沒什么兩樣,如果他們當你失敗時為你出謀劃策,等你東山再起陪你君臨天下,才是真良心。
老賴就是一些毫無廉恥的 社會 渣子,把他們名字公布在宣傳欄是公益宣傳,避免更多的人掉入老賴的陷阱,不應該違法。
違不違法我們看最高院的規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 社會 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 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 社會 公布 。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 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 社會 公布 。
為什么會成為失信人?自己心里應該有數。
一點也不違法、偽在花天酒地時就沒想到法制的國家嗎?欠錢還錢、天盡第一嗎、老賴正確的說是 社會 拉極、還說什么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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