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1. 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 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以及三者組合體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3.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表現形式包括書面、口頭、錄音、錄像資料等。
4. 被害人陳述:在被害人是單位的情況下,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替單位向司法機關做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說明和辯解。
6. 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只能由專門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專門人員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意見,通常是一種肯定性意見和傾向性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些筆錄是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案件相關場所、物品、人體等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實驗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通過錄音、錄像、電子文檔等手段記錄的聲音、圖像和信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在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包括:
1. 拘傳: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需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審: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
3. 監視居住: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
4. 拘留: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 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法律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刑事案件的證據會公開嗎?
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進行。
網友咨詢:
刑事案件的證據會公開嗎?
湖南鼎忠律師事務所楊飛躍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偵查階段是不能公開案情和證據的;如果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湖南鼎忠律師事務所楊飛躍律師解析: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后,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楊飛躍律師簡介
曾任化學工程師、高中數學教師、專職會計,自2004年起擔任專職律師。在民商事案件代理、企業法律顧問、行政訴訟等法律服務領域較為專業,有不少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具體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這類證據是通過實物或物質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比如犯罪現場遺留的物品、作案工具等。
證人證言也是重要的證據形式。證人提供的證言能夠反映案件的相關事實,幫助法官或裁判者理解案情。證人證言可能來自目擊者、知情者,或者是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人員。
被害人陳述同樣具有重要價值。被害人的直接陳述能直接反映案件發生的過程和對被害人的影響,提供案件的第一手信息,有助于案件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也是證據之一。這類證據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陳述,可能包括對犯罪事實的承認、否認或解釋。這些陳述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責任的分配具有重要影響。
鑒定意見作為專業評估和科學分析的產物,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關鍵作用。這類證據通常由專業人士或機構對物證、痕跡、生物樣本等進行分析、評估或鑒定后產生,能為案件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
綜上所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形式,每種證據類型都以不同的方式為案件事實的認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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