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如下幾種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如下幾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稱為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什么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如下:
1、警告,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
2、罰款,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
4、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
6、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綜上所述,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具體的內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對于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機關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后果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行政處罰的不同類型和方式來進行判斷,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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