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拆遷補償的標準
商鋪拆遷補償的標準是: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商鋪拆遷商戶有補償嗎
有。這個補償承租人是需要與出租人協商解決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商鋪拆遷,租戶就一定會有賠償的,對于給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
任何地方進行拆遷,都要將拆遷補償辦法進行公示。對于拆遷中的裝修費補償,承租人是能夠得到一部分的,拆遷辦應與房東或承租人商量裝修補償費,雙方進行評估,評估下來,應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當初裝修的花費,也應得到相應的補償。
總的來說,對商鋪進行拆遷的,不同的補償項目補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例如房屋價值補償的,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商鋪租戶拆遷如何賠償
商鋪租戶拆遷賠償是指商鋪租戶因為政府或房主需要,被要求搬遷離開原址,需要獲得一定的賠償,以彌補商鋪租戶因此所遭受到的經濟損失和困擾。
首先,商鋪租戶拆遷賠償通常由政府或房主負責,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進行補償。賠償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 報酬費用:商鋪租戶因為拆遷所導致的搬遷費用,包括新商鋪的租金、裝修費用、物品搬遷費用等。
2. 補償費用:商鋪租戶因為拆遷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包括停業期間的利潤損失、品牌價值損失等。
3. 安置費用:商鋪租戶被迫搬遷后,如果需要購買或租賃新的商鋪,相關費用也應由政府或房主承擔。
4. 臨時生活費用:商鋪租戶在拆遷期間無法正常經營,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以維持正常的生活。
然而,賠償金額的確定并不是固定的,具體的數額需要根據不同地區和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政府或房主會通過咨詢專業評估師來確定賠償金額,以確保租戶得到公正的賠償。商鋪租戶在申請拆遷賠償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包括租賃合同、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以便評估師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
最后,商鋪租戶需要保留相關證據和文件,如簽訂的拆遷賠償協議、發票、收據等,以便在需要時進行備查。同時,商鋪租戶可以咨詢法律專家或相關咨詢機構以獲得更多的幫助和指導。
總之,商鋪租戶拆遷賠償是一項復雜的過程,需要租戶和相關單位共同努力,確保商鋪租戶能夠獲得公正合理的賠償,減少因此帶來的經濟損失。
租的店面拆了租戶怎么賠償
商鋪拆遷應當補償租戶替代商鋪的租金價差損失、經營損失、商鋪停業停產損失、地上物即裝修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損失、搬遷費用、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等。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需要看到拆遷協議,才能確定拆遷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賠償。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也將得到補償:拆遷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所涉及的在冊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一次性最低工資補償。其中過渡期18個月以內的,補償6個月;過渡期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補償10個月;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1個月起每逾期1個月,補償1個月。拆遷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所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回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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