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委員會并不屬于事業單位,也不屬于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是自律性社會公益組織,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經省司法廳登記,掛靠于政府法制局(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負責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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