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老板毀約合同想要賠償就需要結合勞動才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一般每滿一年就會按一個月的工資來進行支付,對于滿了半年而沒有滿一年的同樣也會按一個月的工資來給予,這就要看實際情況。
一、對于老板毀約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二、公司支付違約金要注意哪些?
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如果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企業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違約責任不能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
三、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老板毀約就代表著此情形是屬于用人單位的過錯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賠償;但對于賠償的標準就結合勞動者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計算,這是需要由雙方協商才能確定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合同簽3年毀約公司的賠償同樣也會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就會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出補償,對于三年的時間就要可以按三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計算,如果沒有提前的通知勞動者還需要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一、合同簽3年毀約公司怎么賠償?
合同簽三年毀約的賠償一般就會由用人單位支付三個月的工資來進行給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支付標準是怎么樣的?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簽了之后而卻被用人單位無故的毀約,這種情形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而對于補償的標準就會根據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支付,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確定清楚,這樣才不會引起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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