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可以保全債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保全的保全范圍,保全方式等條件,當利害關系人認為再不進行保全其合法權益將會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財務或價款,可見法院對被執行人訴訟中被告的到期債權采取訴訟保全的實際意義是非常明確的,其通過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項,從而使原告實現權利多了一種可能性,但是訴訟保全并沒有改變保全的到期債權的性質,審理案件結束轉入執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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