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提出的異議、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義務機關等。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做出的具體決定或處理結果,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2.對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提出的異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通過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內容提出的異議。3.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義務機關:指執行、管理或服務職責的國家機關、公司、企事業單位等未能完成法定職責,造成損害的情形,如耽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其他具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資格:如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不充分或拒絕公開,受到行政機關的侵權、附條件批準等。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多少?有何意義?一般來說,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起訴期限的目的在于規范行政訴訟程序,保證司法公正,同時也防止廢訴、莫須有的索賠。如果起訴期限過后,將會面臨起訴被駁回的可能。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解決的重要法律法規。掌握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起訴期限等相關內容,有助于我們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各種行政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受理的具體受案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下: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的內容具有特殊性,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即所謂的“官民”之爭。“官民”關系是一國之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官民”之爭的公正、和平、及時、順利解決對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作為解決“官民”之爭的最終的和最有效的途徑,行政訴訟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發揮著關鍵作用;
2、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無需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則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則只能是行政機關;
3、行政訴訟的主導者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則是居于原告與被告之上的主導者,決定著整個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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