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
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如下: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
債務清償的方法:
1、當事人之間互相協商,約定合理的還款期限、方式的方法;
2、請第三方調解的方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還債的方法。
綜上所述,依發生根據不同可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債務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務和多數債務,因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務的連帶債務,因債的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原簡債務以及選擇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
關于代物清償的協議,需要當事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主要就是以的財產作為清償物。那么,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有所體現。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二、代物清償的特征 (一)代物清償的特征 1、代物清償為合同 代物清償是債務人為清償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仍以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故性質上為仍為合同。代物清償合同通常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許第三人清償債務,代物清償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代物清償雖為合同,但并非當事人雙方變更(更改)了前合同的內容,它只是履行方法(或標的)的變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標的是貨幣,后合同以房產代替,又如以勞務代替。代物清償既為合同,則其簽訂、履行自應受合同法的規范,如:當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內容必須合法,等等。 2、代物清償成立時原債務并不消滅 代物清償合同成立時,債務人即負有履行新債務之義務,但對債權人而言,其原債權并未因代物給付合同的成立而歸于消滅,債務人負擔新債務乃是作為履行原債務的一種方式,新債務與原債務基于同一目的同時并存,只不過在履行期內債權人只能就新債務請求履行,新債務獲滿足后,原債務同步消滅。三、要形成代物清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原有債的關系存在;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 3、須有當事人的合意; 4、須有債權人等有受領權的人現實地受領給付。 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民法典代物清償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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