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承諾具有哪些構成要件一、承諾具有哪些構成要件
1、承諾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內容具體確定,并且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是由受要約人想要約人發出的;
(3)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送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二、違反承諾保證法律后果是什么
違反承諾保證的法律后果是:
1、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了定金的,按照定金法則承擔責任;
3、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中承諾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訂立合同時承諾的構成要件有: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反復的要約邀請、要約與承諾的過程。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承諾的定義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要約、承諾的定義和構成要件如下:
1、合同的要約定義:要約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要約)希望別人簽約而發出合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要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2、合同的承諾定義: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約,并在規定的期限到達要約人。
3、主要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
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合同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承諾后反悔負什么法律責任
一、承諾后反悔負什么法律責任 1、承諾后反悔負違約責任。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因此,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當事人承諾后反悔,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諾的條件有哪些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請注意必須是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若要約是向數個特定人作出,則數個特定人均可成為承諾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約人,不能接受承諾,第三人作出的“承諾”視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確定的期限即為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若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并到達要約人。合理的期限請考生了解掌握。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并作出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相關推薦:
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鑒定(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鑒定)
行政復核期限是多久(申請復核的期限為多少日)
合同能幫別人代簽嗎(幫人代簽合同的后果)
立案是抓人嗎(立案會不會馬上抓人)
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