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是關于建筑法規的?合同變更的條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余地。
(二)變更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
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
在我國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征有哪些?
一、在我國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2、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并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于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①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3、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我國《 合同法 》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4、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 合同成立 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 合同履行 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 合同無效 、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4、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 在我國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征主要有四點:合同的內容變更;合同的局部內容變更;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內容變更和 合同訂立 后未能完成履行的。針對合同變更的條件,相關條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基礎是在原合同失效的前提下,合同內容也跟著新合同內容變更。
合同變更的方法有什么和法定兩種
一、合同變更的方式有哪兩種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后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遵守規定 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合同變更還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3、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應當保持同一性。三、合同變更的法律后果 合同變更的將產生新合同,導致雙方當事人按照新協議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變更可采取合意、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等方式進行。以上就是整理的對“合同變更的方式有哪兩種”的解答,希望對大家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或實踐中運用法律有幫助。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
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一、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
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是與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需要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及 民事權利 能力;
2.合同當事人基于意思表示真實而訂立合同;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內容不違法。即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是怎樣的?
合同變更的形式有:
1.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符合 情勢變更 條件的,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的幾種類型分別是依法律行為變更、依裁判變更、依法律規定變更。依法律行為變更一般是指發生了“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行為而變更;依裁判變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裁決來對合同進行變更;依法律規定是指當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合同無需當事人請求而當然地發生變更的效力。
三、合同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變更的原因包括:
1.因 不可抗力 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里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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