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哪些民間借貸是無效的?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訴訟權?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并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也不會受理原告的訴求。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時要注意收集證據,比如民間借貸合同,證人證言,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管轄法院立案之后,被告方對原告的訴求有答辯、反訴權。
借款合同屬合同的一種,而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見,借款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原則是: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一)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還款。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二)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個,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絕大多數擔保人,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欠缺,弄不清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認為借款人應先還款,借款人不還,自己有償還能力也不應還,有不少擔保人在強制執行階段還振振有詞的說:“我又沒有借銀行的款,憑什么讓我還錢?”。,(三)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一些企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致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五)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鉆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借款合同當中可以約定管轄,只要約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就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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