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訴訟保全到期債權
執行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 利害關系人 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3、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4、 采取強制措施 。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 ,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零五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債的保全制度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
1、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斗沒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空缺納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的保全對于債權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債的保全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一般來說債的保全的措施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確定的,也就是說當需要發生債的保全的時候是需要相關的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相關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扮搏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財產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財產保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法院對財產進行實地封存,禁止任何人對其進行處置或者轉移。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不動產或者大型設備等不易移動的財產。例如,如果一名債務人擁有一棟房產,而債權人擔心債務人會轉移或者變賣這棟房產以逃避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這棟房產,以確保其財產安全。
扣押是指法院將財產扣留,由其保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以防止財產被轉移、變賣或者毀損。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動產或者易于移動的財產。例如,如果一名債務人擁有一輛汽車,而債權人擔心債務人會將這輛汽車變賣或者轉移,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扣押這輛汽車,以確保其財產安全。
凍結是指法院對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等金融賬戶進行封鎖,禁止任何人進行資金轉賬或者證券交易等操作。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金融財產或者虛擬財產。例如,如果一名債務人擁有一個銀行賬戶,而債權人擔心債務人會轉移或者消耗賬戶中的資金,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這個銀行賬戶,以確保其財產安全。
除了上述三種方法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財產保全方法,如責令保管財產的人保管好財產等。這些方法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需要靈活應用,以達到最佳的財產保全效果。
總之,財產保全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需要選擇適合的方法進行保全。同時,進行財產保全時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保全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對象是當事人(被告)、利害關系人(即被告)的財產。若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乙不履行到期債務,但乙對丙有到期債權,乙沒有可供執行財產,那么甲可否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訴訟保全?丙不是該保全的對象,所以甲不能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保全。這里甲只能對乙訴訟,判決后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可申請執行,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對丙進行查封、凍結等措施,而不能進行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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