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訴訟。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是執行異議之訴?
什么是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指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于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不許對該標的實施執行的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異議之訴請若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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