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就是:前者的保證程度沒有后者的保證程度強。從保證前面的定語就可以看出來,一般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時比較常見的,比較平常的,連帶責任,特別是責任二字,就說明這個保證是強調責任的。我用例子來說一下他們的區別。簽保證必須是三方,甲乙丙。甲是債務人,乙是保證人,丙是當事人。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認識,甲找乙借錢,乙沒有錢可以借給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錢給甲,于是乙作為保證人,寫下保證合同。如果寫下的是一般保證合同,甲沒有按規定還錢給甲,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讓乙去催甲還錢,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讓甲還錢,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讓乙還了甲欠丙的錢。如果寫下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那么丙可以去找甲還錢,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讓他還了甲欠丙的錢,這就相當于甲和乙就是同一個債務人。
另外,不管是一般保證也好,連帶責任保證也好,都基于誠信。一旦有人利用誠信去進行不誠信的行為,以此謀取利益,那么肯定會有受害者,由此獲得的利益是在欺騙以及損害他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得到的,是損人利己的行為,可能法律沒有規定,但這至少是不道德的行為。所以不管是作為保證人也好,當事人債務人也罷,擦亮自己的眼睛,謹慎一點,同時也要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連帶責任擔保和一般擔保的區別
法律分析:連帶擔保:是指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一般保證:先有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的區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責任中的債務人和保證人是連帶責任人,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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