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包括權利: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債權、保護請求權
1.給付請求權
債權債務關系有效成立后,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實行給付的權利。
2.給付受領權
債務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債權保護請求權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此事實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時會因時效等原因而喪失保護請求權,但在此場合仍對債務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領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從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
在債權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在債務人入獄后,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協商等方式來行使權利。如果債務沒有連帶責任人的,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本人追討,追討時選擇直接起訴的,由于債務人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債權人需要按照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債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擁有從債務人獲得一定金額的權利。債務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償還債權人應得的貸款本金、利息等。債權人可以通過向債務人索要貸款本金及利息、提起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債權的從權利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出售債務人的財產來支付欠款的權利。從權利的行使必須是在法律范圍內和程序上實現的,否則將被視為非法的侵權行為。債權人應當在行使從權利時,注意合法合規,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債務人的知情權和財產權。
從權利的行使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才能正當行使。在債權的實際行使過程中,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問題和限制。債權人在行使從權利時,必須先行召集債務人進行協商和處理,協商不成才能夠依法申請具體程序。并且在行使時還需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商業交易中,更要注重保持誠信,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因爭議引發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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