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規則有什么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 合同 規則有: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 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種類
附期限合同的種類有:
1.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緩期限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期限到來之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才開始發生效力的合同。延緩期限,又稱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約定期限到來之際,該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稱為終期。
2.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為期限。人必然死亡,屬于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于不確定期限。
三、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有: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附條件的種類有: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延緩條件又稱生效條件,是指對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起推遲作用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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