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中的損害應負什么責任?
一、運輸中的損害應負什么責任? 運輸途中貨物的損失應該由商業公司承擔。我國《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條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該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判斷保價條款是否有效應主要考慮的因素: 1、締約雙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目的在于對一些行業、部門因具有一定壟斷、優勢地位,迫使對方簽定不平等條款的情況加以規制。因為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處于壟斷或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則相對人的契約自由尤其是選擇締約對象以及決定格式條款內容方面的自由喪失殆盡,因此應從嚴認定此種情況下格式條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涉力量大致相當,對有效性的判斷可以從寬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處于弱勢地位,也無一方具有壟斷或優勢地位,屬于平等的地位關系。 2、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在 貨物運輸合同 中,由于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于所運輸的貨物承擔較大的風險,收取的運費與貨物價值通常相差甚遠,承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 運輸合同 中通常都訂有保價條款,目的在于督促托運人及時準確地申報貨物價值,以實現雙方在風險分擔上的公平。這種做法已經成為貨物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絕大多數國家貨物運輸法律及國際運輸多邊條約都對此有規定。比如我國已經參加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我國法律也不例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針對貨運合同專門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對賠償限額進行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條文進一步明確了賠償限額。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關于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額的約定并非顯失公平的條款。 3、格式條款之訂立是否存在《民法典》規定的有關格式條款無效之情形。首先,本案運輸協議第四百六十四條未有通過欺詐、脅迫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故而其未違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其次,該條款并未規定若被告造成原告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原告財產損失,被告可以免責,故而其亦未違反《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再次,運輸協議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價關系,即托運人給付保價費用并聲明貨物價值,如在運輸過程中產生貨損的情況,承運人按照聲明價格進行賠償。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承運人承擔少于托運人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 賠償金 額,然其一方面并未完全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發生貨損的情況下,承運人仍需按照聲明價格賠償;另一方面,該條款也免除了托運人對于貨物價值的證明責任:如若發生貨損,托運人能迅速按照聲明價格計算損失并要求承運人賠償,故對雙方而言,該格式條款系雙贏之規定。 在近幾年中,企業和公民也會通過運輸公司去寄送一些貨物,那么在運輸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意外情況導致了運輸貨物出現了損壞,運輸方也是需要按照規定去承擔賠償的責任和費用,當雙方對賠償的責任和費用產生糾紛后,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是可以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發貨后貨物損壞由誰負責追討損失?
物流公司未成功完成運送,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付金額應該按照貨物損失程度決定,如果貨物損失低于雙倍運費,則按實際損失支付;而若貨物損失超過雙倍運費,也可主張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額。同時提醒市民,在托運貴重物品時,最好購買保險,一旦發生損耗,可向保險公司尋求賠付。
法律分析
貨物損壞由運輸公司負責。運輸途中貨物的損失應該由商業公司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
摘要:運輸導致產品損壞怎么處理?在產品的運輸過程中,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運輸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造成產品缺陷的有過錯的運輸者等第三人行使追償權。運輸導致產品損壞怎么處理
造成損害的產品存在的缺陷,有時候也可能是由運輸者的行為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損害賠償的責任就要由運輸者承擔。因此,因運輸者的原因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第44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運輸貨物損壞由誰承擔
在物流運輸中,東西損壞了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是由承運人賠付。依據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貨物在運輸的過程中出現損害的,怎么賠償要依據運輸合同的約定,損害的責任一般是由承運人承擔的。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運輸貨物要注意什么
1、要先確認是否和物流公司有簽訂合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憑證。
2、回單簽收的詳細情況。
3、承運人、托運人和物流公司是否有購買保險,如果在合同里注明了以購買保險,物流公司會來賠償運輸物品的損失。
4、貨物如果是因為人為損壞的,運輸造成的破損,承運人應當負責承運物品的賠償。
5、只要是正規的物流公司在物流運輸過程中,是承運人造成的損失,都會照價賠償的。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可以在國家郵政官網平臺投訴。
6、運輸貨物過多或者非常貴重,簽訂合同非常重要,合同里的每一條款也很重要。
7、承運人能夠提供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或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造成的證明,承運人是可以不用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貨物中途損壞誰賠?
如果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責任和賠償問題通常由貨物的運輸合同和國際貿易術語(如INCOTERMS)來確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和原則:
CIF或CFR條款:如果根據CIF(成本、保險費和運費)或CFR(成本和運費)條款交付貨物,責任通常在賣方,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目的地港口,并購買保險。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并要求賠償。
FOB或EXW條款:如果根據FOB(離岸價)或EXW(工廠交貨價)條款交付貨物,責任通常在買方。一旦貨物離開賣方的控制范圍,例如裝上船或離開工廠,買方負責貨物的安全和保險。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買方可能需要自行承擔損失。
運輸保險: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可以購買運輸保險來保護貨物免受損失。這樣,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獲得賠償。
在任何情況下,當貨物損壞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保存相關證據,例如照片、報告和證明文件,以便后續索賠。此外,如果雙方無法就賠償達成協議,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例如仲裁或訴訟。建議在發生糾紛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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