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1、鑒定的受理,初審,由鑒定人負責;審批,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鑒定人負責;受理,由承辦人負責;2、鑒定的實施,準備,由承辦人負責;鑒定,由鑒定人負責;鑒定文書的簽發。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司法鑒定程序流程有哪些?
1、司法鑒定機關接受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2、司法鑒定的實施。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3、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司法鑒定在公安機關辦案或者處理醫療交通糾紛等情況較為常見,司法鑒定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其文書可作為辦案開庭的證據。那么,司法鑒定程序流程有哪些?下文是關于司法鑒定流程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一、鑒定的受理(一)初審,由鑒定人負責。 1、核對委托人(代理人)身份。決定受理的,應當復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紹信。 2、審核鑒定委托書。審核委托鑒定事項是否明確、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屬于本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是否屬于重新鑒定,委托人是否簽字或蓋章。 3、審核鑒定材料。審核鑒定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保存情況,鑒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 4、商議委托鑒定事宜。明確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費的收取標準、鑒定文書的送達 方式、需要退還的鑒定材料及退還方式、需要補充的鑒定材料及時間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見。經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報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批。(二)審批,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或指定的鑒定人負責。 1、聽取初審人的意見,審查鑒定材料,簽署是否受理意見。 2、鑒定機構負責人在《司法鑒定受理審批表》中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受理,以及鑒定時限、鑒定事項、鑒定人、承辦人、鑒定費等事項。(三)受理,由承辦人負責。1、決定當場受理的 1收取鑒定費用。鑒定機構財務人員收取委托人鑒定費后,應當出具稅務憑據。 2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與委托人簽訂一式兩份《司法鑒定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2、決定補充材料的 1收取鑒定委托材料。經審核,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當填寫一式二份《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連同收取的其它鑒定材料由承辦人保存。 2告知補充材料內容。待鑒定材料補充齊全后,按當場受理的程序辦理。3、決定不予受理的 1說明不予受理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代理人)說明理由。 2退還鑒定材料。二、鑒定的實施(一)準備,由承辦人負責。 1、通知指定或者選定的鑒定人。對同一鑒定事項,鑒定機構應當通知二名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鑒定人進行鑒定。 2、移交鑒定材料。向鑒定人移交鑒定材料,并履行登記手續。 3、明確鑒定具體事項。與鑒定人商定鑒定的具體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關鑒定事項。落實《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鑒定時間、地點等事項。 5、做好鑒定相關準備。準備鑒定儀器設備、協調檢驗(查)工作。(二)鑒定,由鑒定人負責。 1、介紹參與鑒定的鑒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2、確認是否申請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3、聽取委托人(代理人)、當事人意見。在委托人(代理人)、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 4、進行鑒定相關檢驗(查)。檢驗(查)時,無關人員應當離場(經鑒定人同意除外)。 5、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 6、鑒定人發表鑒定意見。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意見上簽名。三、鑒定文書的簽發,由承辦人負責。 1、制作鑒定文書。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文書規范》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鑒定文書。 2、送鑒定人核實。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文書底稿上簽名。 3、報機構負責人簽發。將鑒定人核實后的鑒定文書送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 4、送鑒定人確認簽名或者蓋章。將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后的鑒定文書正本送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5、加蓋機構鑒定專用章 6、按《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方式送達鑒定文書。 7、退還應退的鑒定材料。按《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退還應退的鑒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簽收。 8、立卷并歸檔。由承辦人按照《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做好立卷和歸檔。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司法鑒定程序流程的全部內容,分為受理、實施、簽發三大部分。鑒定材料需先審批受理,然后開始鑒定準備,最后把鑒定結果告知當事人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當事人若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在一定允許的條件下可申請重新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司法鑒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提交相關鑒定材料;
2、審查: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3、受理: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4、初次鑒定;
5、補充鑒定;
6、重新鑒定;
7、復核鑒定;
8、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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