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一、私募基金備案要求1、注冊私募基金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4、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5、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3000萬元;6、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二、私募基金備案需要的材料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2、稅務登記證副本;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4、法人身份證電子版、股東身份信息;5、所有高管人員一寸照片;具有SAC從業資格證(證券人員考試合格證),或者有2—3年的投資經驗人員;6、驗資報告;7、資產負債表、利潤表;8、公章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于管理人公司和高管有嚴格要求的,不是什么類型的公司都可以申請備案的。以上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私募基金備案須知》第二條 私募投資基金不應是借(存)貸活動。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質的募集、投資活動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范圍: 1、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2、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 3、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 4、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5、通過投資合伙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私募基金是指由一定數量的投資者出資,由基金管理人設立的,不公開發行的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較高,適合于高凈值投資者。由于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較為寬松。然而,近日,一些私募基金被曝出疑似失聯,投資者開始擔憂資金安全。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由一定數量的投資者出資,由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較高,適合于高凈值投資者。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不需要向公眾發行基金份額,而是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進行募資。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更為靈活,可以投資于股票、債券、期貨、外匯等市場。
私募基金的優勢
相比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優勢在于投資門檻較高,適合于高凈值投資者。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更為靈活,可以投資于股票、債券、期貨、外匯等市場。私募基金的管理費用相對較低,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費用。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更為個性化的投資服務,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投資目標進行投資。
私募基金的風險
私募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更為靈活,投資者需要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和經驗進行評估。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需要了解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控制措施,以便在投資過程中做出明智的決策。
私募基金疑似失聯,投資者擔憂資金安全
近日,一些私募基金被曝出疑似失聯,投資者開始擔憂資金安全。據了解,這些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已經失去聯系,投資者無法獲得基金的投資情況和資金流向。這些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開始尋求法律途徑,希望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何防范私募基金風險?
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投資經驗,選擇有信譽的基金管理人。
2.了解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控制措施,確保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與基金的風險水平相符。
3.了解基金的投資組合和資產配置情況,確保基金的投資風格與自己的投資理念相符。
4.注意基金的投資期限和退出機制,確保自己的資金能夠及時回收。
5.在投資過程中保持警惕,及時關注基金的投資情況和資金流向,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新三板掛牌企業股份、上市公司股票及債權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也是標準化資產,所以資金也是安全的,只存在虧損可能,不存在跑路可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PE,主要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債權,銀行托管賬戶只是在基金募集時,資金會短暫在銀行監管之下,募集結束,就可以把錢轉走。因此實際上,如果管理者拿錢用來澳門賭博、炒房、包養小三,托管行、投資者都無從監管,所以存在跑路的可能。
私募股權投資說白了就是拿錢去投資一家公司,成為這家公司的股東,如果這家公司經營不善,有可能本金受損,所以不存在本金絕對安全的私募。另外承諾保證本金屬于非法宣傳,《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如果募集資金確實是投到了真實的公司項目上,只是因為市場環境、公司經營的問題,導致基金無法退出按期兌付,甚至產生本金虧損,基金公司并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則不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如果基金公司編造虛假的項目,吸引投資人投資,然后把資金據為己有或者挪用,可能會涉嫌集資詐騙罪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種情況因觸犯了刑法,只能走刑事流程。
那不能保證本金的私募是靠什么吸引投資者呢?
私募基金投資企業時,一般會約定一個兜底、回購承諾的協議。比如約定一定條件或一定期限下行使回購,由原股東、控制人等以一個特定的價格(一般是投資金額+回報利率)回購基金所持有的股權。
附條件回購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案件的判例,基金與原股東簽訂的附條件回購協議,是當事人之間根據企業未來不確定的目標是否實現對各自權利與義務所進行的一種約定,目前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俗稱“對賭協議”,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屬合法有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與股東達成股權回購的約定,因此基金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回購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是有效的。但是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回購協議時,一定要被投資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投資者會被認定為“未能盡到要求目標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的合理注意義務,只能要求目標公司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義務。”
附期限回購協議
附期限回購由于約定的期限是必然會出現的,基金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到期就可以收回本金和收益,因此附期限的回購協議極可能被認定為“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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