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贈予的房子可以要回來。贈與在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但是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的,就不能撤銷的。除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三種情形外,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并且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此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分析:贈與的房產是否可以收回,首先需要看贈與的而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產權變更登記,如果已經登記了,那么贈與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贈與的房屋并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那么,雙方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贈與撤銷手續。不過如果受贈人存在下列情況的,房子即使做了產權變更登記也可以要回來: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一)房產贈與已過戶。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著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二)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么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三)房產贈與未過戶。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是可以將房產收回的。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動產,那么直接交付就行,如果贈與的財產是房子之類的不動產,那么應當去相應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否則贈予人可行使撤銷權使贈予行為無效。,父母贈與的房子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依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贈與的房屋如果是有合法產權的,是可以進行買賣交易的,但需要辦理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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