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攬合同?請舉例說明,謝謝!
你好!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方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攬方為滿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承攬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做物發生損壞、滅失,或加工人員出現傷亡的,都要承攬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做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定做物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也即為對方的權利,符合雙務合同的特征。同時,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為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對于無須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則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的范疇,而應該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復制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生活中哪些屬于行紀合同
法律主觀:
一、哪些屬于行紀合同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 委托人支付報酬 的合同屬于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與大家的生活可能并不密切,一般來說,只有做貿易活動的,才可能會接觸到行紀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系,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于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托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于委托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三、行紀人的義務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依照委托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哪些屬于行紀合同 ?典型的行紀合同有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商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
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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