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是,是否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則為個人債務。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遵循共簽共擔的原則,否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使用。
夫妻共同債務遵循共簽共擔的原則,否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使用。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夫妻共同債務遵循共簽共擔的原則,否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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