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責令退賠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即刑事審判部門在判決生效后,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立案部門立案后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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