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裁判有罪的法律標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不足的話,應當以不予立案、撤銷已經立案的案件或者不起訴進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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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話怎么結案?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張芮律師解答:
根據所處的法律階段不同,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種結案方式和處置程序:
第一種,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初步調查取證發現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會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終結法律程序。
第二種,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的調查取證中獲得有效證據,嫌疑人將不會被移送檢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準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后續察院審查起訴,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取保候審解除,嫌疑人將不會被審判,更不會被判刑。
第三種,移送起訴到法院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張芮律師解析:
刑事案件中對證據的要求是:要符合證據的三性,及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第一、客觀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任何主觀想象、虛構、猜測、假設、臆斷、夢境以及來源不清的道聽途說等等,非客觀存在的事實,都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根據證據的客觀性理論,言詞證據中,具有證據價值的。只能是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而不能是其對案件的意見或者看法。
第二、關聯性
也稱為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對證明刑事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反之,與本案無關的事實和材料。都不能成為刑事證據。
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證明力的原因。證據對案件事實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取決于證據本身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以及聯系的緊密、強弱程度。
第三、合法性
1、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
2、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心理測試結論、警犬辨認等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證據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在判決中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張芮律師簡介
張芮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執業期間辦結各類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案件近千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所辦刑事案件中,多起成功取保候審、適用緩刑、無罪辯護;經濟案件辦理,財產保全快、勝訴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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