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調解有哪些方法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1.行政部門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2.仲裁調解.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調解協議。3.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
合同出現糾紛,要看出現在哪一個執行合同時段,在不同的時段,解決的辦法也不同。如前期雙方都沒有履約的,就可以采取廢止合同或修改條款的辦法解決。已經履行的可以采用協商溝通的辦法,簽署補充協議解決。后期糾紛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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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1.行政部門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2.仲裁調解.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調解協議。3.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最長見的就是當事人協商和解,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采取調解、仲裁或者起訴的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其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調解、協商、仲裁、起訴。
協商、仲裁、上法院
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有哪些
您好,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主要有四種,主要依據《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總結出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 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 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 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 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于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 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于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 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要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如果雙方訂立了協議管轄條款,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約定到雙方選定的法院起訴,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制,即協議管轄優先,這對于預防合同糾紛的管轄爭議很有意義。
在訂立協議管轄條款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選擇管轄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之內的某一法院,超出這一范圍的選擇無效;
2、協議管轄不能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3、協議管轄應是明確的、具體的,不確定的協議管轄等于沒有選擇,發生糾紛時就要按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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