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院全責怎么賠償
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醫院權責需要賠償的標準有,首先需要進行喪葬費的賠償,以及支付死亡賠償金,還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其他關于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當醫療事故發生后,首先需要判定是否屬于醫院的責任,如果不屬于醫院的責任,那么醫院不需要進行賠償。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賠償如下: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在我國對于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并且是屬于醫院責任的時候,需要賠償的費用包含了三證費用以及死亡賠償金還需要進行精神損害的賠償等,其中三證的費用需要按照受訴的法院所在的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薪資為標準,按6個月來計算。
產婦在醫院死亡醫院如何賠償
產婦在醫院死亡醫院應當按照鑒定結果進行賠償,其存在過錯的,需要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助金,喪葬費一般按照實際費用計算,死亡補助金一般按照當地人均年收入的20倍計算。其所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治療期間產生的費用,一并應由醫院進行賠償,醫院確實有重大過錯,對家屬造成重大精神損失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費。
醫療事故產婦死亡醫院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細則主要涉及費用計算。醫療費針對患者因事故所致治療產生的實際費用,扣除原病治療成本。誤工費按患者固定收入或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限為三倍。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出差標準。陪護費依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最長賠償30年,年滿60歲后減半,70歲后進一步減半。殘疾用具費需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器具費用計算。喪葬費依據事故發生地規定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針對死者或殘疾者前實際扶養且無勞動能力者,按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不滿16歲扶養至16歲,年滿16歲但無勞動能力者扶養20年,年滿60歲后減半,70歲后進一步減半。交通費按患者實際必需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參照國家機關出差標準,憑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賠償年限最長6年,殘疾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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